律师文集

上海刑事律师 > 业务领域 > 【有期四年】刘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伤,逃亡八年终被抓 >

【有期四年】刘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一死一伤,逃亡八年终被抓

分享到: 0

去年代理的一个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时而出现在我回忆中。这是我代理众多故意伤害案件中,记忆最深刻的一个。他的特殊性在于,我自己也难以确定,我代理的刘某某到底有罪还是没罪。当然,刘某某是否真的有罪并不影响我全心全意为其辩护的职责,会激起我的好奇。
闲扯淡结束,回归本案。这次分享一篇故意伤害罪办案经历。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家中排名老三,年少时不学无术,整天跟着老大后面混迹社会,就是俗称的小混混。俗话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可能还不只还一次)
要说我这刘某某运气背,是一点不假。十几年前跟着老大混,结果因为打架就被判了刑。在刑期还有一年的时候,因狱中表现良好,提前假释出来。结果假释期还没过,又跟着老大犯了这个事。这下玩的更大,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出人命,知道怕了,不知道要判多重,最终决定逃亡。
一、归案
八年过去,昔日的少年也步入中年。当时视死如归的兄弟们,抓的抓,判的判,情节轻微的早已回归社会好多年,娃都上小学了。只有他远离家人,隐姓埋名,在每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担心受怕。唉,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惩罚。
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打了黑打了恶,还打了早打了小,神奇的是多年未归案的“逃”也陆续被打。法网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司法在政治的鼓舞下,效率出奇的高。印证那句:没有办不成的事,只有想不想办。
刘某某因那起故意伤害案件被网上通缉八年,终于在去年被河南警方抓捕归案,羁押回犯罪地司法机关处理。
二、会见
我和高铁翻山越岭从上海到浙江温岭会见到刘某某,听取他阐述案情后,我第一反应是怀疑。
刘某某一方十几个人将被害人打的一死一伤,这在实践中就是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这样的情节,在故意伤害罪中起刑点是十年以上至死刑。但是,刘某某和我说的是,他没参与此事,也没有动手打人,当时只是在劝架。
我怀疑的是刘某某有没有向我隐瞒其他事实,不然为什么被通缉八年。如果刘某某没有隐瞒,那这个案子很有可能是无罪了。
但是通过和刘某某沟通,我觉得是一个实在人,不像是骗人鬼。
之后在案件阅卷前又会见几次,没有更新的事实补充。我想还是阅完卷再说。
三、阅卷
案件终于到了检察院,我对本案事实充满好奇,到底这个案子是不是冤案。怀着这样的心情,我详细将卷宗看了几遍,确实在主要事实上,刘某某并没有隐瞒。只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上,由于案发时距今太长,刘某某记不清了。这为我辩护带来一定难度。
根据证据材料基本可以确认以下几个重要事实:
1.起因是两伙人在ktv消费时产生矛盾,最后升级打架斗殴;
2.刘某某这伙人十几个围殴两被害人,通过钢棍等械具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一死一伤;
3.监控视频反映,刘某某在打架发生前,有劝架行为;
4.监控视频反映,刘某某看到打起来后,手持钢管出去劝架;
5.刘某某没有殴打行为;
6.刘某某是主犯弟弟。
根据上述案卷事实,我认为本案有无罪可能性。理由如下:
一是,刘某某没有故意伤害动机。刘某某与两被害人没有矛盾,互相不认识。即便其哥哥与被害人存在冲突,根据刘某某劝架行为,也可知刘某某主观上没有通过暴力解决纠纷的动机。甚至,在冲突发生后,刘某某到斗殴现场也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一直到斗殴结束,刘某某都在阻碍其他同案犯继续殴打被害人。
二是,刘某某没有共谋犯罪。根据证据内容,刘某某当天一直在ktv游离,喝过酒就在空包厢内休息。对其哥哥与他人产生纠纷的事情也是后知后觉,在劝阻哥哥冷静时,被哥哥警告不要参与此事。直到斗殴发生时,刘某某还在ktv内闲逛,因无意间看到门外打架事情,才进入现场。整个过程,刘某某并不知道打架何时发生,该做什么准备。
三是,刘某某全程在劝阻同案犯不要打架。无论从打架前还是打架后,刘某某在发现双方纠缠时,都是过去劝架,阻碍矛盾升级。这证明刘某某对犯罪行为持否定态度。
然而,我也注意到本案存在如下有罪风险:
一是,部分同案犯及证人的笔录中指认刘某某有殴打被害人;
二是,监控视频显示,在打架前冲突发生过程中,刘某某有进出包间,叫同行的人出来。
三是,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进入打架现场时手持棍棒。
四、辩护
在阅卷之后,又多次和刘某某会见沟通。与其详细分析案件优劣情况,制定辩护策略。因为刘某某坚定表示没有和其他同案犯商议打架事项,而持械进入现场的是为了防身,目的是为了担心大哥人身安全。最终我们决定无罪辩护。
当然,作为律师,我更为理性。我知道这个案子存在很大争议,没有铁一般的无罪证据。但最终促使我做无罪辩护决定的,另有原因。
还记得,我上文说过,一死一伤在故意伤害罪中的量刑标准吗?
基准刑是十年以上。
除非有减轻情节,不然就是十年以上。那么法律上,减轻情节就那么几个:
第一,主体方面。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
第二,犯罪时态方面。犯罪预备、中止、未遂。
第三,减轻情节方面。自首、立功。
第四,共同犯罪属性方面,从犯。
第五,正当防卫超限。
其他减轻情节都不符合,就不列举了。
那么我们来分析,刘某某是通缉后抓捕归案,自首没戏。没有立功线索,那么立功也没戏。主体和犯罪时态方面更不符合。正当防卫倒是可以靠一靠,但仔细一想也不符合,排除。最靠谱的就是从犯了。
如果能争取到从犯,那就是减一档处罚,量刑在三到十年。
而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刘某某真的参与共谋犯罪,那判个七八年都是很有可能。但是如果刘某某真的没有参与,真的如其所说,只是为了劝架。那判三年都很冤。
我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希望能够说服检察院放弃起诉,给刘某某一个机会。因为刘某某案发时有假释在身,一旦认定有罪,数罪并罚,缓刑肯定没戏。无奈,检察院坚持起诉。并且提出若认罪认罚,可以建议法院量刑6年。我和刘某某均不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坚持无罪。直至案件移送法院前,检察院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三至四年。
我很清楚,如果刘某某被判处犯罪,三年已经是最轻的刑罚。我把其中利害关系和刘某某解释清楚,如果认罪可以得到三年的罪轻刑罚,如果坚持无罪,有可能判你无罪,当然概率是很小的。也有可能会判你有罪,那么刑期最低也就是三年,大概率是多两年。
最终,刘某某还是坚持无罪。我尊重他,是个汉子!那就尽全力无罪辩护吧。
五、庭审
庭审前一天,我早早到当地做最后的准备。心里既有紧张,又充满期待,希望法官能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判决刘某某无罪。为此,我反复熟练辩护思路,模拟控方未知观点。随着庭审进行,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激烈对抗,最终争议焦点聚集在监控显示的两个事实上。一是,刘某某进屋里叫人时说了什么;二是,刘某某为什么手持棍棒进入现场。
1.公诉机关手中有个证据很不利,即一个同案犯关于刘某某进屋叫人的证言。同案犯供述称,刘某某进屋时就说了一句:“都出来”,并继续解释:“我知道他是叫我们出去打架”。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刘某某有参与打架的共谋及故意。
对此,我反驳公诉机关,辩护点主要是三个:其一,“都出来”不能证明刘某某有传达要打架意思,“都出来”能表达的意思很多,结合当时现场情况,有可能是让出来劝架,有可能是要回家,有可能是让出来帮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刘某某就是要打架。况且,结合后续行为,在同案犯都出来后,并没有产生肢体冲突,还是以旁观、劝架为主。这恰恰证明刘某某主观上是为劝和,而非打架。其二,证人的主观推测内容违背证人证言规则,不应作为证据被采纳。其三,当时包厢内有数人在场,有人说没注意刘某某是否说话,有人说刘某某没有说话。那么数个现场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不利刘某某的证言只有其一人,其真实性严重存疑,又属孤证,应当排除。
2.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手持铁管进入现场,足以证明有斗殴故意。虽刘某某辩称持械是为了保护自己,但有违常理。
对此,我认为公诉机关控告刘某某主观上存在斗殴故意成立的前提,是应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而仅凭刘某某叫人出来劝架,及持械冲入现场即认定刘某某主观存在斗殴故意,并不充分。案发时晚上11点多,天色黑暗,刘某某事前不知情对方人数,对己方人员也不熟,现场持械人员众多,场面混乱。在确定哥哥就在打架现场,为保护哥哥人身安全,持械防身也属合理。正常人,在面对众多陌生持械人员斗殴场面下,都会选择不出去,如果必须出去,自然也会持械防身。这并不违反常理。
况且,从刘某某到现场举动可知。刘某某在意识到,已方占优后,积极阻止同案犯正在实施的殴打行为,再次证明刘某某主观上没有斗殴故意。刘某某劝架行为,阻碍其他同案犯犯罪的行为,从始至终具有连贯性。这证明,刘某某对打架斗殴一直持否定态度,主观上是排斥。因此,再次证明刘某某主观无犯罪共意,不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无罪。
(一不小心,写成辩护意见,见谅见谅)
六、判决
最终,此案法官还是接受公诉机关意见,认定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四年,撤销之前假释,数罪并罚四年六个月。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虽然最终还是没能创造奇迹,但是当事人及家属对我非常感激。此案在我心里也一直是个悬念,到底刘某某有没有和同案犯商量打架的事呢?
七、结语
随着刑事辩护执业时间越长,越发认同一个道理:正义是缥缈的,利益才是永恒。
然而奇怪的是,追逐正义的兴趣,会在经历这么多案件后,变得更加坚定。或许,因为我是刑事律师吧。
附:本案刑事判决书

cache
Processed in 0.010656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