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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立案侦查要多久

  海关立案侦查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立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没有规定。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一、海关立案侦查要多久  海关立案侦查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逮捕嫌疑人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二、海关的处罚种类  海关的处罚种类:  1.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2.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性质  提醒您,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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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局逮捕程序

  对于海关缉私局应该有很多人听说过,是一个针对走私犯罪的机构,那么海关局缉私的程序很多人不知道是啥。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海关缉私局逮捕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海关缉私局逮捕程序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一)、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二)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三)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四)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五)、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什么是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三、海关缉私局设的处室  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政治处、侦查处、查私处、情报处、法制处、海缉处、计装处等。  海关缉私局一般不会启动扣押程序,开具扣留凭单。调查期间与滞留期间不同,可以向海关缉私局部申请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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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怎么走

  所谓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那么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怎么走呢?    一、海关行政处罚简单程序  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没有违法事实的;  ②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③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④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海关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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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哪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那么,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哪些呢?  一、海关行政强制权力  有扣留权,提取货物变卖权,强制抵交关税权等。    1、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3、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二、海关权利的特点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面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海关权力的特定性是指海关对进出关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具备行使这种权力的资格。同时这种权力只适合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在其他领域行使。  2、独立性。海关权力的独立性是指: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是《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是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行性。海关权力的效力先行性是指: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即使海关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权力而赋予海关职务上、物质上的优益条件。  上述文章小编为您介绍了“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海关行政强制权力有扣留权,提取货物变卖权,强制抵交关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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