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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行政总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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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法成为常识。
大家好,我是胡伟宪。
这次给大家分享的还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
最近手里一个行政总监涉嫌非吸犯罪的案子,终于在2020年7月15日尘埃落定。这个总监吸收金额高达5.7亿,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投资人举报,涉案人员众多。
一、委托
这个案子在我们接受委托前,家属已经找了律师。这个律师是朋友介绍,本来家属是很信任,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沟通中发现这个律师不清楚取保候审流程,对非吸案件的处理思路也很模糊。最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他对王某被批准逮捕的事情也毫不知情。最后,家属解除那个律师,委托我们辩护。
律师能力差点,可以理解,但是没有责任心,那就是在害人。

二、会见
我在接受委托之后,先去会见本案当事人王某。会见过程中,王某不断问我之前律师为什么没有来,上个律师有没有继续给看守打招呼,为什么现在还没有取保出来,等等。到这里,我已经很清楚了。上个律师肯定向他承诺一些事情,他信以为真,觉得那个律师背后关系很硬。在面对这样一种状况,我知道如果不向王某解释清楚,王某思路永远会在错误的漩涡里打转。为了让王某正视案件情况,也为了保证自己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办案上,必须要把这些雷排掉。
我问王某:你觉得他专业能力如何?
王某说:“公安问的问题,他事先都告诉我了,让我有准备。还让我这样说,那样说。都是对我有利的,我觉得他很专业!而且他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暗示过我,说帮我在里面打点了一下,我现在一直在人少的监室里。”
王某停顿一会:“就是我想办取保,但是他说取保不重要,如果出来再进去,担心我心理接受不了。不过我还是很想办取保,律师,你能不能帮我劝劝他,让他帮我办理。”
我推了推眼镜:“好的。那我总结一下吧。第一,你说你进来以后没有被分配到下面拥挤的监事,是因为他给里面的人打了招呼,受到了照顾。第二,公安问的问题,他提前都告诉过你,还教你怎么说,是吗?”
王某肯定的点点头。
那我问你两件事:你进看守所多久了,有两个月吗?
王某想了想:我进来快四十天了,前天检察院刚通知逮捕。
我:是这样,浦东新区看守所关的人比较多,新进来的嫌疑人统一在新收监室,在一个月后确定被逮捕,会分配到下面长期羁押的监室。这个是实践中看守所羁押的方式,一般人不了解。
王某:真的吗?
我:过段时间你就知道了。公安是不是问你这些问题(吸收金额、未兑付金额、公司架构、对外宣传情况、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你在公司职务、工作内容、以及与其他同案犯之间关系等等)
王某:对对对,就是这些。
我:你怎么回答的?
王某:(此处省略半小时)。
我:你的处境不是很乐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档量刑幅度,一是三年以下,二是三到十年。如果你被认定主犯,根据你目前给我的提供的情节,基本上会在三年以上,缓刑都很难.......(此处省略十分钟)
在一个小时的会见中,我为王某详释非吸这个罪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的几个关键节点,以及普及程序方面法律知识。并告知,定罪量刑不是简单依据自己的口供内容,是需要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即便你不认罪,其他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定你的罪。如果你瞎说,有可能就没有自首,自首对量刑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口供瞎说不仅对你没好处,还会适得其反。
最后,关于取保问题,作为律师来讲,能取保当然是要取保。取保虽然不会折抵刑期,但是没有其他坏处。取保之后,人身自由恢复了,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其次,取保意味着案件情节较为轻微,可以作为后期争取法院缓刑的有力理由。
王某听完,表情很丰富。我知道,他虽然还没有完全相信我说的,但是已经产生怀疑了。我相信,他回监室后肯定会核实我说话的真伪,那这也是我希望他做的,因为真金不怕火炼。

三、阅卷
期间又与王某会见几次,再也没有和我提那个律师。这几次沟通很顺利,对他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非吸金额都有初步了解。详细案情就等阅卷结果。
阅卷之后,我确认王某任职公司行政总监,说是总监,其实是老板助理。即便这样,作用也不算小,因为老板助理,意味着你对公司非吸活动参与度很高。果不其然,审计报告中认定王某吸收金额5.7亿。我知道王某涉案情节不轻。他涉嫌非吸的金额,足够判三年以上。至于他能不能判到三年,主要取决于能否认定从犯。因为他和公司一把手,也就是主犯,走的太近。公司很多事情都是由他决定,虽然不过问吸收存款业务,但他在公司中作用还是很大。上能为老板出谋划策,下能交代员工工作安排,吸收金额也达5.7亿。说实话,即便他有自首情节,一旦认定为主犯,三年肯定是下不来的。
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刑法中对非吸的认定金额,不是仅局限于直接吸收存款的金额,还包括参与吸收的金额。那么这两种方式认定的结果,对当事人影响都是一样。所以不要片面认为直接吸收的比参与吸收的要严重。这种类型的犯罪处理,主要看的是整体情节。吸收金额只是一部分,未兑付金额,违法所得金额,在公司的层级,参与的程度等等,都是司法机关注重的要点。换句话说,即便吸收金额很高,在其他方面有从轻、减轻情节也可以争取到好的处理结果。

四、一个普通的家庭
在办案过程中,因委托手续用完,临时与王某母亲沟通处理。得知其母亲心脏不好,最近高血压又犯了。为了照顾家属身体状况,决定亲自前往其住处,签订委托书。家属住在上海早年修建的小区里,小区住宅比较老旧,但因为物业管理的不错,道路倒还整洁。七拐八绕,到她家门口,还没按门铃,家属主动迎出。原来一直在守着窗口等我,有点感动。进到屋里,扫了一眼,家具多为陈旧,冰箱发出轰隆隆的声响,房间面积估计五六十平。
签完委托书,家属拉着我多聊会。老两口是外地人,年轻时到上海一钢厂工作,工作期间厂里分了这套房子给他们。二老在上海工作几十年,现在和王某一起生活在这个房子里。想着王某长大了,他们可以安心养老,没想到出了这个事,家里愁死了。为此,王某父母心力交瘁,不懂法,也不知道怎么办,急得团团转,还遇到个无良律师。二老为此,身体越来越差,血压一直居高不下。即便这样,家属还是非常关心案情进展,理解不了正常上班的王某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看着眼前着急的老人,心情很沉重,但是考虑到家属接受能力,我决定暂时不向他们透露量刑判断,毕竟结果还没有定下来。我安慰王某母亲,王某这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我尽量争取,有结果我会及时告知,希望她保重身体。家属万分感谢,希望我能留下来吃晚饭,在我婉拒之后,还要让我带上礼品。我挺感动的,我感动的不是家属留我吃晚饭,要送我东西。父母为子女拼尽全力的样子,让我心酸。也许是因为自己有个一岁多的女儿,所以对亲情的温暖更为敏感。
告别家属,心绪万千。

五、争取单位犯罪
这案件,我们抓住王某违法获利过少,与其在公司地位、职务不相符。同时,公司行政部门除了王某之外,只有一名员工。由此,强调王某担任的总监职务是虚职,极力降低王某对老板等人实施非吸犯罪行为的参与度,争取从犯情节。
同时,我们主张该公司在成立时营运正常业务,未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所以该公司并非个人犯罪的工具。公司作为法人在刑法上具备独立人格,公司开展吸收存款业务是经公司领导讨论一致决定,故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这么做目的是让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降低王某量刑幅度。
庭审时,在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基础上,我强调王某不具有违法性认识,无法预测所从事的工作涉嫌违法犯罪。从而说服法院认可王某主观恶性低,锁定缓刑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认定王某属于直接负责人,判处其有期二年缓刑二年。
家属知道这个结果后,非常激动。
在高兴之余,我只希望他们能多学习刑事法律常识,幸福生活。


附:本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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